香港何年何月撤销死刑的

如题所述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的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被判处谋杀而被依例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原判,最后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监狱执行问吊。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院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21日,香港立法局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主权自英国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后,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保留英国大部份法律,没有恢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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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1
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叛逆罪、谋杀罪和海盗罪可以判处死刑;军人叛变罪、私通敌人罪,也可判处死刑。行刑的方式是缳首死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绞刑)。香港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罪犯是黄启基,他犯的是劫杀罪,于1966年11月16日缳首而死,行刑地点是赤柱监狱。

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废除死刑,并完成了有关条文。此举在香港社会掀起轩然大波。1992年6月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百分之八十四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尽管如此,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三读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此后,谋杀罪由原来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废除死刑的政策不变。
回答者:wyjwalton - 经理 四级 12-7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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