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超过多久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了

如题所述

已经工伤认定的,不受时间限制;未经工伤认定的,满一年没有法定延长时间不予计算的情形,不可以进行鉴定。

法律并未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具体的时间,只是规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 伤残的,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先行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时限为一年。因此,工伤职工已经工伤认定的,鉴定时间不受时效限制;没有工伤认定的,没有法定的延迟时间不计算工伤认定时限的情形,不能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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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09
不知你所说的工伤鉴定指的是发生工伤后的“工伤认定
”,还是工伤认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就是评定伤残等级)”?
如果指的是工伤认定,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以在1年内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时效为1年,就是说超过1年。劳动部门一般就不受理了。
如果指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1-09
超再久都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