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有关于老师不能在外面收费帮自己班里补课的规定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规定啊?

如题所述

有的,教育部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内容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出台依据:

1、严禁有偿补课合法合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学校的办学行为、收费规范及教师的职业道德、岗位职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偿补课显然与上述要求背道而驰,必须予以禁止。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明确划出禁止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师德红线。此外,国外的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有关教育法规中也明确规定“教师在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等。

2、各省(区、市)已出台的地方法规为严禁有偿补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颁布的本省义务教育条例或省实施《义务教育》办法的梳理统计,有24个省份在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其中,16个省份无条件禁止有偿补课,8个省份有条件禁止有偿补课。

其中山东、宁夏等省份已经开展了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成立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监督等。专项治理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中小学师德水平明显提升,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肯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7-27

有的,该规定为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

扩展资料:

严禁有偿补课的要求规定:

1、从根本上消除“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切断在职中小学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以及消除校外培训机构对在职中小学教师的诱惑。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7-26

教育局有关于老师不能在外面收费帮自己班里补课的规定吗,以下为具体规定:

为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等其它休息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并通过教学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学校领导不得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也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三条 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在校内给学生补课,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辅导班”、“实习班”等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 教师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收费和变相收费补课,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本班或本校学生参与有偿补课。任何学科教师不得将课堂所授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五条 严禁教师以家属名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违规开办寄读所、补习班。

第六条 教师之间不准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补课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补课学生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辅导班,在家中或校外租用房屋进行集体补课。

第七条 任何在职教师不准参与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也不得为社会团体或个人开展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补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条 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职教师私自在民办学校兼课,也不得在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第十条 在职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学校组织学生在校有偿补课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学校校长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给学生,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受到处理教师所在的学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对于违规补课参与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取消评优选先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三年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并降低一级岗位等级等处分。情节恶劣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城区教师调离原学校,重新安排到偏远乡镇任教。

(四)对于组织者,除按本条(三)款处罚给予相应的处分,五年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按待岗处理,降低一级岗位等级。

(五)对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除按本条(三)、(四)款处罚外,岗位聘任等级降一至二级,并加重处分,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待遇。

(六)凡因组织学生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对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如有教师违规办补习班,有偿家教,一经查实,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学校当年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于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管理不严、制止不力、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对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并根据情节从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扩展资料:

严禁教师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严禁教师利用午休、下午放学以后和晚自习时间等其它在校休息时间,以给学生补习功课或辅导作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或作业批改费;

严禁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或其它社会团体组织的与学科教学内容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职授课,并获取利益;

严禁教师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参与补课并从中获利;

严禁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严禁学校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学校不得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有偿补课活动;

严禁任何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补课并收取相关费用。

参考资料:萧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 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三峡秭归-在职教师办班补课可能“下课”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教育局最新《关于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定》
关于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以下八种违规补课行为。

    1.普通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的;

    2.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的;

    3.教师对中小学生收取费用补课的;

    4.组织、动员学生到校外场所补课,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补课班的;

    5.教师接受个人、单位(部门)聘请对中小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6.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的;

    7.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8.教育系统各单位及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收中小学生或提供办学场所,组织、参与中小学生补课的。

    第三条  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没收办班或者授课所得,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中学教师本人及工资关系调转到位于乡镇的市直属缺编学校;小学教师三年内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教师资格。

    第四条  在一年内,凡发生教师违规补课的单位,查实一人次的,对学校校长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累计查实两人次的,取消学校校长评选先进资格及竞聘本职级及以上职务资格;累计查实三人次以上的,给予撤销校长职务处分。学校组织学生在校补课或为补课人员提供场所,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员负有管理不当、工作失职的责任,予以撤销职务处分。

    第五条  凡违反规定违规补课或出现违规补课现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即当年该单位不准评选先进,不准申报文明单位。

    第六条  学校按本规定自己查处的违规补课问题,不再追究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面向中小学扩大范围招生、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按违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规收费、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牡丹江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省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牡丹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追问

请问有上海市的规定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4-05
现在老师在校不全心教,都是在外面教补课一节600元,政府还叫生二胎三胎,请问政府部门生的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