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复函的通知

如题所述

各设区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一、对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其退休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停止享受一次每两年增加退休费的待遇。(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工资处理办法是: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一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二档(在最低档的,按倒级差降低,下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勤人员等级工资制度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二档,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确认职级的职务工资档次,并以此为基数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三)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工资处理办法是: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三档,无级别可降的,可降低职务工资四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的,降低职务(等级)工资四档,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确认职级的职务工资档次,以此为基数重新确定基本退休费。二、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费,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以本人基本退休费(不含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为基数,按照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规定的比例计发。三、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以及退休后犯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在党内、行政处分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停发,地区补贴按办事员标准执行,处分期满后按新明确的职级标准执行。四、退休人员只受到党内处分的,应比照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退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人函[2001]27号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公务员队伍,不是在职国家公务员,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3、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4、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销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均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行政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二)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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