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买了个二手房,是2009年11月30日过户到我的名下的,合同上写着2010年3月15日之前腾房,结果一直拖到2010年3月19日才给我钥匙。合同上写着交房之前的所有费用都有原房主承担,可是后来我去物业和供暖公司他们说原房主都有欠费,请问物业法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交房日期还是按房产证过户日期交这些费用,如果物业和供暖公司起诉和我们有没有关系。如果有的话打官司我们能不能赢。还有当初买房的时候是通过中介公司,我们有没有必要让中介公司给我们出个交房时间的证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