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十不准十严禁

如题所述

十不准:
1.不准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机构
2.不准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机构
3.不准未查验健康码进入医疗机构
4.不准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机构
5.不准未设置发热门诊(哨点)的医疗机构接诊发热的首诊患者
6.不准虚报、瞒报、漏报发热患者信息
7.不准失访发热患者追踪去向
8.不准快递、外卖等非就诊需求人员进入诊疗区域
9.不准住院患者非医疗需要离开病房
10.不准“应检尽检”人员漏检、失检。
十严禁: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服从组织安排和统一指挥,在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二、严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临阵退缩、消极应付,擅离职守、脱岗漏岗、行动迟缓、贻误工作等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或参加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培训、聚会、聚餐等群体性聚集活动,拒不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等要求,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等行为。
四、严禁以疫情防控为由,对群众、企业合理诉求消极应付、简单粗暴,或层层加码、随意提高办事门槛,甚至简单搞“一刀切”停止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搞“表格抗疫”,增加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五、严禁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缺岗、串岗或私自替班、换班,对抗上级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反馈问题不重视,虚假整改、书面整改,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不得贻误防控信息上传下达。
六、严禁耍特权、搞特殊、使性子,不配合相关单位防疫检测、排查、登记,故意隐瞒自身和共同生活人员行程轨迹、身体状况等涉疫相关情况,以任何借口妨碍、干扰、影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或为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逃避管控提供帮助。
七、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错报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数据、信息,或者隐瞒个人及亲属旅居史、接触史等涉及疫情相关情况。
八、严禁擅自发布、传播、泄露非公开发布的疫情信息,甚至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发表有关疫情不当言论等行为。
九、严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利用职务职权便利,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疫情防控资金和物资,以及在调配使用过程中存有虚报冒领、优亲厚友、挥霍浪费等行为。
十、严禁发生其他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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