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失信人能参与投标吗

如题所述

投标的都是一些有实力的公司,有实力也就有了足够的本钱了,一般来说失信被执行人是无法参加投标的,要是有钱的就必须先还了来。
不能参与工程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失信被执行人是要先履行完成所有的文书后才可以参与投标的,如果说什么都不履行又想赚钱的是肯定不行的,这个投标所涉及到的金额绝对是属于的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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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0

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

法律依据: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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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18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 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 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
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第一种情形下,无论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没有过错,但如果中标,则应当被否决。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审查确认“失信”者的资格条件后予以否决。
第二种情形下,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如果一方被拉“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即使联合体成员之一被拉“黑”,整个联合体投标也应被否决。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 被“拒”较为妥当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并开始履行。
第一种情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投标人被拉“黑”,建议确认其投标无效。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情形,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投标人被拉“黑”,建议撤消合同。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投标人被拉“黑”,建议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中标人被“信用中国”拉“黑”,招标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将该条款落实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
“信用中国”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了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水平。总而言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失信”者理应受到惩戒,对此,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监管部门要共同联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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