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2-21
在法院开庭前,原告应该受到的相关材料如下:
第一,是否立案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二,合议庭人员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法院应该核实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四,开庭通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