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就是商标开的发票抬头都是公司名字

这个发票是使用证据吗?

你好,只要能体现商标的产品包装、销售票据、广告宣传页以及标注有商标的交易合同协议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使用证据。发票抬头有体现,当然也可以作为使用证据。望采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9-18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2个回答  2019-09-23
您好,如果您的商标是注册在公司名下(与商号一致),那么平时开具的销售合同发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使用,包括供应商合同发票等。
除此之外,贵司官网网站、活动照片(含商标)、线下物料(含商标)、宣传海报、海关证明、检疫证明等均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使用。
望采纳,谢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9-23
首先说明:商号不是商标。
通俗地讲,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商号是公司的名称,由工商局负责,有区域性保护,一般以市级区域为主。跨区域就不一定了,比如你公司叫北京张三科技公司;他公司在天津,叫天津张三科技公司也是没问题的,但在北京就不能再有北京张三科技公司了。但可以是北京张三食品有限公司等等。
商标保护的是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代指产品或服务,不是指公司。当然公司名称和商标可能一样,如海尔、格力;也有可能不一样,如宝洁公司,它旗下产品为海飞丝,潘婷,沙宣等。
发票是可以作为商标间接使用证据的,但更多是指该商标产品有实际销售,有市场行为。
第4个回答  2019-09-23
你好,如果你已经注册成功商标,你可以在社标网进行商标监测,如果有人注册近似商标你可以及时提异议,阻止别人注册成功,保护你的商标权益,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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