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工作歧视伦理问题?

如题所述

在最近的一次人才招聘会上,一位大学生告诉记者:“我愿意接受用人单位的考验,但怕就怕用人单位先人为主,存有偏见。”可以说,他的话道出了许多求职者的心声。确实,在目前的职场招聘中存在着种种偏见甚至歧视,并且随着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各种偏见愈来愈多,也愈演愈烈。


年龄歧视
这是一种典型的近乎“合法化”的歧视。“35岁以上免谈”一一这是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很多招聘广告中的一项限制。本来,35周岁只是机关招考公务员的杠杠。不知何时竞被社会上众多的用人单位效仿,在招聘员工时纷纷将35岁以上的求职者拒之门外。面对年龄这张红牌,很多人只有望洋兴叹,他们不禁要问:难道过了35岁就该退休?

这个年纪的人,经验丰富、身强体壮,却被拒之于一些重要工作的门外,这些工作既不是要求跑得快、跳得高的体育运动,也不是纯粹凭气力吃饭的拉车、挑担、搬砖头,而是更看重知识和技能的“脑力劳动”,真是可笑又可悲!从全局看,“35岁以下”现象限制甚至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而35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女性,已成为就业的困难户


学历歧视
这种歧视也越来越明显。不知是我国培养的各类人才已严重过剩还是各种文凭已贬值得一钱不值、无人问津,总之在各类招聘中,用人单位要求的学历层次是越来越高,而且有不少单位非原始学历不可,非名牌院校不要。据浙江媒体报道,在杭州和平家私会展中心举行的高校毕业生招聘现场,作为高校扩招后首批毕业的许多二级学院的学生们就深深地感受到这种歧视,许多招聘单位对他们的简历看都不看,就搁在一边。浙江财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胡老师介绍说,一些用人单位虽没有明确表示不要二级学院毕业生,但在选人时,经常会问“是不是某某学院毕业生?”之类的问题,话语虽然含蓄,但意图十分明显。尽管实践已反复证明,学历不等于能力,但许多用人单位仍是“咬定文凭不放松”,大有宁缺匆滥的架势。人才高消费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专业歧视
各地高校在设置专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专业虽名称不同但所学内容大体相近,还有大量的“相关专业”,其主要课程也是一致的。但是,这些科学的专业分类并没有改变某些用人单位的专业歧视。他们往往只强调完全对口的专业而无暇顾及相关专业。据记者近日对某些师范院校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行情的调查发现,有相当部分学生是希望从事教师这一职业而报考了师范院校的二级学院,甚至在所学课程上也与师范专业非常接近,但在就业的时候却因为不是师范专业而不在各地教育人事部门的视野范围之内。


性别歧视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法》从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少量女工不适宜从事的工种也有明文规定。但现实中却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重男轻女。最近上海的媒体就报道说,在上诲的一次大型招聘会土,记者亲眼看见一:些女大学生为能找到1份好工作,不得已“女扮男装”上场应聘,但当用人单位最终知道她们的性别时,仍都表示了遗憾:“干我们这行,业务员最好是男性,而公司今后也不必为女员工休假而烦恼。”用人单位主观上的岗位性别定性使女性求职面临更加艰难的境地。—相貌歧视。在如今的大学生毕业市场上,一些用人单位“以貌取人”的倾向十分明显。北京的一位大学教师介绍说,用人单位前来招聘看简历时,往往先看照片,再看学习成绩,其理由是,员工代表公司形象,似乎只有俊男靓女才能使公司振兴,只逼得一些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很少把全部精力专注在论文答辩上,而是热衷于去做各种美容手术。“唯貌是取”对于大学生成材的负面影响实在不容忽视。


籍贯歧视
去年新浪网的一个专题曾引起强烈反响,起因是北京和南方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明文规定“河南人不用”,理由是“觉得(或听说)河南人品行不好”。有的甚至以极其个别的事例作为“佐证”,以致以讹传讹变成一种公然的歧视,不仅剥夺了部分河南人的就业权利,也是对所有河南人民的公开侮辱和排斥。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在招乡时也公开表示拒绝外地人、不要乡下火等等,也是毫无根据的地域歧视。


最严重的是一些城市通过文件法规的形式设置就业栅栏,要求本地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外来工或必须首先使用本地人。—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审查之细,比招考公务员甚至人伍参军还严格,对于求职者过去的经历都要详细调查,稍有不如意,马上拜拜。某转业军人工作后因开车撞死人被判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为了重新找到工作,他实事求是地在简历中把事情写明,但是一连跑了60多家单位竟无人理睬,、最后他不得已更改了简历并虚假出具了相关的证明,马上找到了工作。


对于个人履历的歧视迫使一些求职者弄虚作假,反而使人才市场的水份不断虚增。不少大学生为了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都下大功夫对自己的简历进行了策划包装,某班级40多人的简历中有35人注明在大学是班长或学习委员,一半以上曾担任过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可谓个个“身居要职”,人人“权倾校园”。结果是逼出来的“学生官”太多,简历大同小异,最后连用人单位自己也不相信了。

以偏概全不可取,公平竞争是正道。笔者相信,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歧视并非止于上文所列,而且今后很有可能还会有新的歧视理由。对此,有关部门绝不能听之任之,置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应当及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才招聘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使就业的大门对所有人平等敞开。作为求职者,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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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5
伦理问题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形成的一些社会共同价值和守则,但究其究竟,它会受到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人的特性。管理学界一直有关于”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的争论,说的就是人的特性。在一个社会环境中,大部分人对人性的认识,会引发跟这个认识相关的伦理问题。例如,出于对人性本恶的假说的相信,人们就会倾向于认为一个不诚实、不值得信赖或有不良品德的人,肯定会在某些时候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在关系中,对这些人就会自然而然产生防范的心理,也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这些人。

2、环境特性。有些人倾向于认为人的行为来自于环境的压力。例如,在工作中,公司向员工施加压力,让员工采用不当的手法去和竞争对手竞争。或者管理层为了自己的业绩表现,要求相关的人员串改财务数据。

3、人与环境的互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当人的某些会导致伦理问题的特性被特定的环境因素所激发时,才会产生不道德行为。比如一个个性不诚实的人,到了一个同事尔虞我诈、缺乏真诚的环境,就会促发他的欺骗性行为。

4、人际关系的力量。有些人倾向于把人际关系的力量作为伦理道德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比如,在一个道德品质高的领导所在的团队,大家一般会表现出高的道德和职业素养。

作为职场中人,我们应该认识到,上述的这些方面都有可能影响和造成伦理问题,除此之外,社会文化、风俗习惯等也可能产生影响
第2个回答  2022-12-15
一方面,要推行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方法,另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和推动司法,制定与招聘相关且具有程序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

就业歧视及反歧视一直以来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进一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法具体列举了性别、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等5类在招聘活动中被禁止的歧视行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颁布并实施多年后,为何将就业市场反歧视再一次提到议事日程?如何深刻认识就业歧视的危害性和反歧视必要性,切实推进反歧视工作实践?这些都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健全就业市场规制,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回答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当前我国就业市场歧视的新变化

将反歧视提到议事日程,凸显了新形势下稳就业工作的一些新变化和新要求。受劳动力年龄人口下降、数字经济发展、服务业比重上升和就业弹性增加等有利因素影响,国内就业形势基本保持稳定。但也应看到,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这三重压力导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业市场景气有所下降,稳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需加大宏观经济政策力度,实现既定的经济增长目标,进而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总量压力。另外一方面,则要更加关注困难群体就业,尽力破除造成这一群体就业难的障碍。除了求职者个人需更新观念,降低保留工资,提高就业技能等之外,当前在就业市场上因年龄、性别、学历等发生的歧视性行为,对就业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过去招聘流行“要男性不要女性,35岁以下,硕士学历以上”,并将其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捷径”,这显然是部分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无知的表现。可如今,放眼就业市场,这种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改观,且由于高校毕业生数量上升,一些用人单位变本加厉,将985、211以及“双一流”院校硕士或博士等要求,列为更为严苛的招聘条件。另外,身高、出生地等与个人能力或绩效无关的要求,也已成为招聘门槛。

招聘市场中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向社会发出了错误的用人信号,这不仅加剧了毕业生的求职难度,使得社会各界陷入困惑,更与当前稳就业目标背道而驰,给就业市场带来混乱,并对就业促进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