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超过48个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举例:
小元参加自学考试,并成功进入了理想的学校,她每月工资6000元,按照《办法》规定,她每月需要缴税的部分为:
待缴税金额=月工资-免征额-定额扣除
6000 - 5000 - 400 = 600(元)
如果,小元考取的是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这类的职业资格,她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则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