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见证和香港律师公证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经常有人在办理公证时,总会时常产生香港律师见证和香港律师公证是否一样的疑问。所以,下面杨顾问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香港律师见证和香港律师公证的区别,帮助大家解除一些疑惑吧:

首先,我们来说“律师见证”,它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而“律师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比如说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公司律师见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等。一般最常见的是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这就需要办理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然后出具公证说明书,最后转递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其实,两者比较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国内现仍没有法定的律师见证制度,虽然也有律师作见证的,相比起来还是公证效力最高,且香港就有比较健全的律师见证制度。

律师见证能否代替律师公证?

律师见证当然不能代替公证。因为公证是以社会公信力作为担保做出的证明,享有很高的法律效力,而被公证的事实作为证据的属于免证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律师见证只能作为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够做为定案的证据。

律师见证只是一个人的人格作为保证,而我国的律师行业质量参差不齐,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人格不能够被法院承认,所以律师见证几乎没有法律效力。和你我见证一样,都属于证人证言。

不过,律师见证具有法律效力只存在在西方,尤其是英国。英国由于律师入行门槛高,能够进入律师行业(尤其是出庭律师的)都是社会的精英,是上流社会的上等人,所以他们以律师职业道德和人格做的证明享有法律上的效力,属于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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