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之规定:即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16-G416.10-2003)《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代码》第三部分事故原因分类与代码说明中,“疲劳驾车,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6条第九款的规定。这里的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疲劳驾驶的危害: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
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
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
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如下:
1、必须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
2、必须在道路上行驶时;
3、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时仍继续驾驶车辆的行为。
疲劳驾驶的危害: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
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
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
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第九项第二款 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的,属于疲劳驾驶的情形。
相关法律
关于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公安部123号令有明确的规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12分;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6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资料扩展
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会出现换档不及时、不准确;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操作动作呆滞,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