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三级编制单位来划分。随着社会发展,区划体制也有变动,20世纪末开始出现地级行政单位,形成实际的四级区划体制。全国行政区划也屡有变动,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实行由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制。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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