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应税率,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