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股东个人借款长期不归还,税务局要计征所得税,这有什么依据吗?

如题所述

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35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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