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狼Disco》原伴奏可以改编无限使用,为何作为商演就是侵权呢?

如题所述

见过一个评论截图,感觉说的很在理。先看合同,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不是说能商演就商演。合同里写的什么,白纸黑字,没有权限干的事情就是不能做。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野狼》并不是抄袭,而是侵权。并不是说侵权就比抄袭好,而是莫须有的事情不能强加到别人头上。这首歌作曲作词是老舅,编曲是Ihaksi,不同的概念。当然有的人认为这首歌只有编曲能听,有人就是喜欢歌词那股味儿,也很正常。没必要在这点抨击来抨击去的,“谁低俗谁高雅”。

老舅也在直播中解释了侵权一事,并放出购买截图记录等等。部分网友的说法很有道理,老舅可能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侵权,这种行为是中介网站误导下导致的。但是吧,我觉得或多或少有点私心。说实话,99美元买下来,现在有这么大的收益,作为一个文化产品不可能不分原作者利益的,除非人家不要。

不过老舅也解释了,歌火了之后想联系作者(11月左右),买断版权,但被人截胡。洽谈不成,老舅又联系过原创人几次,但并未被理睬。

那么从目前的信息中,我从一个比较善良的角度还原经过:

老舅英语不好,是托朋友从网上买的编曲。当时网站说明99美元版本是可以无限次数使用的,而且权限里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表演”。老舅就以这个为准开始了商演。

而原作者Ihaksi则是以伴奏的租赁合同为准则。合同里明确申明“只能用于非营利性演出”,所以老舅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租赁合同。

而当《野狼》大红后,老舅想买断版权。Ihaksi回复说不卖断,但过了一段时间又说已经卖出。后续老舅再想联系作者(这里想沟通什么无从得知),但Ihaksi可能是公事繁忙未予回应。

所以侵权事件最根本是老舅的误解导致的,打官司在这点上估计全输。不过中介网站所作出的错误引导可能也要被考虑在内。而最后该赔就赔,做错了就要承担。哪怕是无意的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人在做天在看,只要自己坦坦荡荡,网上的狼豺之语不予理会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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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06
因为原创在很早以前就购买了用于商业演出的非独家授权,直到这首歌被大众熟悉传唱度很高后,被人买了独家版权,所以出现了抄袭问题。
第2个回答  2020-02-06
商演的话涉及到了利益问题,所以会是侵权,原伴奏的使用还是没问题的
第3个回答  2020-02-06
因为很多东西用于商演就涉及到钱的问题,一涉及到钱就容易发生矛盾,谁不喜欢钱呢,钱都让你赚了,原创肯定就不愿意了。
第4个回答  2020-02-06
因为无限使用的前提是不可以用于商演,不能将其商业化,而董宝石违背了这一前提,所以才被原创告说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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