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财务资料可以销毁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需要依法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各种账簿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账簿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公司注销了,如果没达到法定年限是不能丢掉的。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以后,再行销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注销后,其账簿凭证及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待保存期满后方能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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