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转为雇员制是可以的。
从用工情况来看,虽然有些编外人员并未与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与单位构成了实际用工关系,故从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应将编外人员纳入到雇员制中。
从各单位实践来看,编外人员的聘用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购买服务、合同外包、政府公益性岗位等。在摸底中发现,有些单位根据人员情况,分别建立不同的聘用关系,增加了编外人员管理上的复杂性和难度。
对于重要岗位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对于一些可替代、短期的用工,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或合同外包的形式,不直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加强编外人员管理的工作思路:
编外用工在搞活用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用工成本、抑制公共机构编制扩张等方面有其积极作用。随着编外用工规模的扩大,编外人员已成为许多单位重要的人才资源。因此,完善编外人员用工的关键是要规范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编外用工是事业单位用人的补充形式,编制部门在科学预测和规划的基础上,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控制公共机构人员规模的总要求,明确编外员额标准,实行总额限制。
人社部门对财政经费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要加强备案管理,编外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在基本工资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因所聘岗位、职称等级等方面的不同可实行不同的奖励绩效工资,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