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面值为48000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收到贴现款47000元,带追索权。当贴现票据到期时,(1)假定债务人如期付款 。 (2)假定债务人未能如期付款(3)假定债务人和甲公司均无力付款。在这三种情况下,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应该怎样做?
带追索权的贴现,不是贷方为短期借款吗?对于第(1)问,可不可以做这样的分录: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
追答不可。
追问可我教材上说,带追索权的贴现,贷方记“短期借款”,不是记“应收票据”。所以当债务人如期付款,那不是短期借款和应收票据都注销了吗?
追答假定债务人如期付款,则该权利灭失。所以不用核算。
借:银行存款 47000
财务费用---利息 1000
贷:短期借款 48000
那么
借:应收票据 48000
贷:短期借款 48000
追问既然灭失了,不是应该注销“应收票据”,把它记入贷方吗?
追答如果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47000
财务费用---利息 1000
贷:短期借款 48000
那么
(1)假定债务人如期付款
借:应收票据 48000
贷:短期借款 48000
(2)假定债务人未能如期付款——无需做账。短期借款偿还,可以与银行协商,如果立刻偿还,则
借:短期借款 48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
(3)假定债务人和甲公司均无力付款。
借:短期借款 48000
贷:营业外收入 48000
对于第(1)问,债务人如期付款了,那么银行就不会找甲公司讨债,甲公司的短期借款不就是灭失了吗?为什么还要贷记短期借款?
追答(1)假定债务人如期付款
借: 短期借款 48000
贷:应收票据 48000
写反了,抱歉
哦,没事,谢谢了!
追答谢谢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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