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转到武汉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我和孩子是随州市农转非户口,再婚后我嫁到武汉,孩子在武汉读书,我如何把我和孩子的户口转到武汉来,老公是武汉市内的下岗工人我想把我和孩子的户口转到武汉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二、受理部门 

派出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四、审批时限 

派出所、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处各1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结婚证(含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申报2个以上小孩); 

5、原籍户籍证明(农业人口通婚需乡政府与投靠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明);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民警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交户政内勤审核完毕交户政所长。 

3、内部审批:派出所报《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户政管理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反馈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八、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九、收费标准 

每证5元(鄂价【98】220号)

户口: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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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1
到你老公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问
第2个回答  2013-11-2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
二、受理部门
派出所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四、审批时限
派出所、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处各1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结婚证(含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申报2个以上小孩);
5、原籍户籍证明(农业人口通婚需乡政府与投靠人户籍证明、接受证明);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民警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交户政内勤审核完毕交户政所长。
3、内部审批:派出所报《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户政管理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反馈分局、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申请人。
七、公章
“武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八、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九、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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