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在建信号塔有什么补贴费用

如题所述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咨询,和联通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除以被征地耕地数计算。

每安置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每公顷征地的最大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它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从城市郊区征用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直辖市,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扩展资料:

一号楼屋顶站:每户1500元/年

没有通信基站,500米范围内也没有手机用户信号,基站建成后,居民将通信公司告上了辐射法庭,要求拆除基站,赔偿租金损失和精神慰藉。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最终,阆中市法院裁定,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优先,驳回原告拆除基站的诉讼请求,由于通信公司在小区建了基站,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在“法治中国走进四川”颁奖典礼上,这起产权与公共利益冲突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

引发诉讼的住宅楼位于阆中市,这栋住宅楼里有12户人家,2011年,通信公司与该住宅楼7层1号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10平方米的平台被用来建造移动活动室和辅助设施。

租赁期为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租赁场地年租金为14000元,同年8月,楼顶的通信基站被其他居民发现,9户联名将通信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阆中市法院委托检测结果显示,即使在通信高峰期,电磁辐射的功率密度也没有超标。

在权衡了原告及它人的财产权和周边居民的通讯权后,法院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优于对少数权利人的保护,故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拆除安装在屋顶。

但由于小区内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归通信公司业主所有,应给予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要求通信公司按照每名业主每年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的9名居民支付赔偿金,补偿时间为2011年9月9日至基站停止服务之日,案件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法院: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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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7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 咨询,和联通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扩展资料:

案例

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法院: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没有通讯基站,方圆500米范围内的手机用户没有信号。设置基站后,住户又以辐射为由,将通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拆除基站、赔偿租金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最终,阆中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共利益保护优先,驳回原告拆除基站这一诉求。但由于通讯公司在小区居民共有部分建设基站,则需给予经济补偿。

在日前刚刚举行的“法治中国·走进四川”大型系列活动颁奖典礼中,这起物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案件被评为了优秀案例。

引发诉讼的这栋居民楼,位于阆中市区。居民楼内共有12户人家。2011年,通讯公司与该居民楼7楼1号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平台10平方米用于修建移动活动机房及附属设施。

租赁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出租场地年租金为14000元。当年8月,该楼顶上的通讯基站被其他居民发现。最终,9名住户联名,将通讯公司告上法院。

诉讼中,阆中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即使在通信高峰时段,电磁辐射功率密度值无超标现象。

法院通过权衡原告等人的物权与周边广大居民的通讯权之后,认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少数权利人的保护,故原告要求拆除安装在其楼顶上的移动基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由于通讯公司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则应给予各业主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要求通信公司按每户业主每年补偿1500元的标准向原告九户居民支付补偿费。补偿时间从2011年9月9日起至基站停用之日止。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阆中一小区楼顶建基站 法院:每户每年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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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3-25
联通建设信号塔?现在信号塔不是联通建设了,铁塔公司建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9-28
附近居民还有䃼贴?我从没听过。塔就在我对面村部顶层,已经10年了,离我家12米,塔高7米,宽4米.去那可以起诉
第4个回答  2015-09-27
  按照国家的规定:在信号塔附近的居民,每个家庭每年的补偿金不能少于1万,而且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

  现在的4G信号塔既不属于联通,也不属于移动。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的铁塔业务已全部移交给“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国资委、工信部联合组成的铁塔公司协调组的直接领导和协调推动下,于2014年7月18日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等三家电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大型通信设施综合服务企业。
  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成立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减少电信行业内铁塔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提高行业投资效率,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缓解企业选址难的问题,增强企业集约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从机制上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同时有利于降低中国移动的总体投资规模,有效盘活资产,节省资本开支,优化现金使用,聚焦核心业务运营,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加快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