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程序,完全可以。
一、什么叫先行给付
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
二、关于先行给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②追索劳动报酬的;③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先行给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①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性质的,即要求被告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
②作为给付所根据的法律关系必须是与人身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扶养、赡养、抚育、抚恤、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义务;
③如不采取先行给付措施,原告就无法或难以维持生活。
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先行给付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金额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