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法律问题能咨询人民法院吗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因此,一般情况下,遇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是不负责解答咨询的。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所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五)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对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九)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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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26
  可以,不知道你是什么问题呢?
  法律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
  具体需要根据你所遇到的问题来解决;
  或者你可以直接说法律问题给律师解决;
  建议你找律师具体咨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7-18
首先,法院是审判机关,其性质是中立、被动的解决、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原则上不负责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答。
其次,现实当中有的地方法院为了发挥司法能动性。设有导诉台之类的窗口,可以解答部分问题,但主要解决立案、起诉等程序性问题。
最后,个人建议,你可以向律师咨询,或者你在百度提问,我们也可以帮你解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7-18
找找律师先,法院是起诉和被起诉,开庭的时候去的
第4个回答  2024-03-22
个人案件凝难咨询
我叫鲍云德,男,现年61岁,哈尼族,也是2023年7朋20日刑满释放出来的服刑人员。现在我住在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勐烈镇西城区民族街民族小学校教师宿舍。我在2011年度实施嘉禾乡洛洒重点村扶贫项目中的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供苗商曾其江获得嘉禾乡洛洒重点村扶贫种植项目供思茅松苗、核桃苗项目的承包权,并非法收受曾其江贿赂款17万元为依据。于2014年12月4日被江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赃款十七万元上缴国库。我自从2014年4月21日身陷囹圄以来一直都在思考我犯罪的主要根源,在坐牢期间也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来对照自己的犯罪过程。但是我现在还是一直都不白明自己构成的受贿罪的主要根源,我不理解对自己的受贿罪。所以我有好多凝问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一下。我首先向您们自述一下我犯罪的全过程如下:
2011年6月份江城县扶贫办已经批复了嘉禾乡洛洒重点村扶贫项目,此项目扶贫内容由:种植业扶贫项目有2项;养殖业扶贫项目有1项;项目简介牌建设项目有1项;共有4个项目。当时我是乡机关工勤人员兼职乡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和乡扶贫专干(无专职任职文件),另有《关于嘉禾乡成立第一批扶贫洛洒重点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嘉政发2011年13号)文件,领导小组成员包含我和曾其江(洛洒村委会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我办公处,办公室主任由我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无项目具体实施决策权。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由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田源(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长,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曹逾学当任)带队专门组织部分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乡属机关相关负责人等共7人下乡到洛洒村进行项目实施前公示和专门负责落实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同时打电话通知给洛洒村委会干部负责通知全村8个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到村委会集中参加项目公示会议(参加会议签到花名册在项目验收材料里可查到)。在全村村民小组组长会议上公示项目实施内容、方案和项目投资总金额、单价,同时研究决定项目实施具体时间和期限,并分发项目批复内容复印件给各村民小组组长在各自然村进行公示。此项目公示活动结束后就等待洛洒村村民们返馈意见,大约过了20天左右,但是洛洒村村民们一直没有什么动静,使我等急了。因这年在市场上思茅松种籽供给紧缺,很难买到松籽种,所以,洛洒村村民们无人行动,在全乡范围内也很少有育松苗农户。于是我在想这样拖下去会影响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进度一拖就会影响到下年全乡的项目申报。为此,我就想一想我家属无工作是农村人,家里也很困难,我要以家属老婆的名义应该急于可以参加育松苗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于是我就首先想到曾其江合作育松苗,我就打电话(打电话时的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只记得是谋星期五下午打的)给曾其江征求一下他的意见,问他有没有育松苗经验,他说有,他育过林业站的松苗,我就再问他我以家属老婆的名义我俩合作育洛洒重点村种植业项目松苗可以不可以,他马上回答我可以可以,我就说那明天是星期六你来我家商量一下我俩合作的具体方案可以吗?他说鲍哥对不起,明天我来不了,我在山上伐木区(当时他是搞伐木生意的)回不来,但后天是星期日我一定来,后天你一定要等我。我就说那好吧,后天我在家等你来。到了后天星期日上午曾其江就来到我家,在我家厨房里座下来开始商量我俩育松苗合作方案,并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是:1、租育苗场地由曾其江负责落实,租金共同承担;2、购松种籽共同负责落实(这年松种籽在市场上很紧缺很难买到,而且单价也很高);3、育苗时请小工技术指导由曾其江负责,4、投资时我俩那方方便就那方多投一些,凡正投资成本共同承担风险;5、利润分配方式是除本分利。协议达成一致后我就提出来过写两份书面合作协议书,但是曾其江说:“不必要了相互信任彼此了解就可以了”,他这么说了后我也不在意了,就这样一直没在写成合作协议书。另我还建议他叫他在我这里先拿回去一点投资成本,但他说暂时不拿,到时候我会来拿。我就说那好吧,回去以后马上行 随时跟我保持联系,有什么碰到困难马上跟汇报,他说好的,我们就这样开始分别行动去。第二天下午上班时我去乡长办公室汇报和请求关于洛洒重点村项目种植业项目中曾其江我俩育松苗一事,乡长马上说这很好,不过你来之前李德福老师(退休老师)也来要求过此事,我看你们俩家分着去做。我就说好的,谢谢乡长。就这样我们俩家就去做了(育松苗),当时乡长曹逾学也没有交代要求我们俩家写承包合同协议书。所以育松苗到出松苗全过程项目完成后李德福老师家和曾其江我俩家我们俩家一直都没有写成承包合同育松苗协议书和并没有答订承包合同育松苗协议书。现有的承包合同协议书是后来项目验收合格后过一年多以后市上选沠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交叉检查工作组来时,为了应付检查工作组,乡长叫我补编的承包合同协议书,承包合同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是我代按的,这可以鉴定就明白了。在过了三天后曾其江打电话给我说松籽已经联系好了,价格是1200元/公斤,叫我不要再去联系其它地方了,我说好的,那你就马上行动育苗吧。又过了二个星期后曾其江打电话给我说他那边这段时间内是栽秧季节正忙的时候,且请小工的要价也很高且要当天况现,小工也很难请到,所以明天我要来你处拿一点钱可以吗?我说可以,我就问他要拿多少?请小工可要我帮忙吗?他说钱要暂时拿5000元,那请小工倒不必帮忙了。第二天中午他就来我家拿钱,当时我就问他5000元可够了,不够就多拿点,他说暂时拿这些,不够时我会回来拿的,就这样他就回去了。又过了一个星期后曾其江又打电话过来说:我俩的松苗于0.43元/株的价格有地主家应意赊账承包育松苗,我俩不用再投资了,到时出售松苗时一次性决算给他家就行,我已经跟他家商量好了,再说我也忙不过来,我想转包给地主家,你看可以不可以?我就回答他地主家按你商量好的方式应意承包那就更好,我俩就少操一份心,投资成本也减少了好多也省事,通过我俩协商后就这样定下来了。从此以后我就用电话常问育苗进度,到了松苗发绿期间谋天(大约八月初具体时间号数记不得了)我就邀请田源副乡长(专职分管项目副乡长)下乡到洛洒村去看一看曾其江我俩的育松苗基地松苗长势情况如何?征求政府能不能采用洛洒重点村种植业项目中曾其江我俩育的松苗。于是,当天下午田副乡长就马上组织部分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共六人奔赴到洛洒村麻栗树寨曾其江我俩的苗甫地里看松苗长势情况,到了苗甫地看了松苗长势情况后就认可了松苗,当时刘忠和(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就问我此项目是你搞的?我就回答是的,他又说这么好的项目为什么不说给我听听,不分给我搞一点?我也无法回答。看了松苗后返回曾其家,当天下午就在曾其江家就餐,在曾其江家中要吃饭之前曾其江俩口子就来我面前说给我以后拉核桃苗项目也是我家来做,我家已经跟曹逾学乡长商量好了,我就回话给他俩那就更好了嘛。然后就开饭了,开饭结束后当晚上我们就返回来了。到了10月底松苗已经长高到20工分左右了,已经到了移植最佳苗龄时期了,洛洒村村民们已经备好地,乡政府通知曾其江我俩开始发放松苗了,发放之前我就打电话给曾其江交代发松苗注意事项,我首先交代给曾其江叫村民们自己随意挑选松苗,村民们选好松苗后叫曾其江运输到交通方便且离种地最近地方处。发放松苗第二天曾其江又打来电话说给我,鲍哥我俩的松苗通过村民们随意挑选后损失太大了,怎么办?我就回答他只要村民们满意就好,不管它,能卖多少就算多少,继续给村民们自己选,然后造花名册登记按手印认可就行。就这样曾其江我俩的松苗发放完后,曾其江就分批整理农户花名册,通过农户认可并按了手印后。曾其江就拿着农户花名册分成八次来报账,第八次也就是最后一次是我俩育的松苗供不足后村民强烈要求供苗后曾其江直接跟乡长曹逾学商量后自己去做的,此次我不参与分成。我参与的是前七次来报账的总数。曾其江拿的农户花名册是经过田源副乡长和曹逾学乡长审核过并签了名的。我明确在项目财务管理中明确规定,在各种项目投资中需要支付投资款时只能经过乡长审核后以乡长亲手用他的一支笔签名才能支出。曾其江开得第七次支票后就来我处(在我的办公室)进行我俩合作育松苗获得的利润分成决算,决算结果是这样的:如我俩供松苗总数是771070株,按项目批复文件单价0.60元/株来计算,总产值造价合462642.00元,投资成本包含曾其江我俩预支经费、转包成本、运费及接待费用等共合287586.00元,共获得利润175056.00元,我分得利润80000.00元,曾其江分得利润95056.00元(因做此项目中曾其江付出的更多,所以分给他多一些是我俩通过协商而定的)。决算结束后曾其江又跟我说分给你的这些钱暂时不给你,以后的供拉核桃苗项目还是我们俩家按育松苗合作的方式再继续合作,这钱主要用于去拉核桃苗本经,你同意不同意?我说可以的,我俩就这样决定了。为了项目进度。到了2011年11月底,我就打电话给曾其江纠问曾其江能否落实好核桃苗,他说已经落实好了在大理漾濞,下个星期星期五(具体几号就记不得了)去大理漾濞拉核桃苗,叫我准备好就是了。到了星期四中午曾其江打电通知我明天就出发去拉核桃苗,车也包好了,叫我准备好。于是当天下午4点钟我就去乡长办公室跟乡长曹逾学说,乡长,曾其江明天去大理拉核桃苗,叫我参去,我跟你请假一天时间可以不可以,乡长说你可以参去,你要把好核桃苗质量关,协议单价按项目批复文件单价执行(未签定书面承包合同协议书,现有的是后面补上的,具体情况同上)。就这样第二天我们就出发了,参加去的人员如:曾其江和他妻子、驾驾驶员和他的同伴、我和我妻子等共6人,去大理我们是往景东县这条路走的,到了景东县在路边就看见有很多核桃苗,我们在路边谋家核桃苗圃地停车下来询问一下核桃苗具体情况和价格,然后我们就出发了。到达大理漾濞县时天已经黑了,我们只能等到第二天才去看核桃苗。第二天天亮我们就去苗圃地看核桃苗,通过看了核桃苗后感觉很不满意,加之经他们介绍核桃苗适宜种植土壤条件和海拔地带必须在1600米以上才能适宜种植后,我们就决定放弃大理漾濞核桃苗。当天就返回景东县看核桃苗,到景东看了核桃苗后感觉比大理漾濞的核桃苗好多了,经景东县育核桃苗的技术员介绍,景东核桃苗是新品种,适宜种植在海拔1100米以上的地带,移栽3年后就挂果,于是我们决定要景东核桃苗。因洛洒村要种植核桃的气候地带是1200米左右,吻合景东核桃苗种植气候地带。然后我们就跟景东供苗商协商谈价,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是以4.30元/株成交。于是我们叫景东供苗商赶快去采购,因核桃苗是在育苗农户家去采购的。这天核桃苗采够装车好后已经到了晚上12点,我们12点后才吃饭,第二天凌晨6点钟我们就回来了。我们到了明子山茶厂也就是洛洒村岔路口时我就打电话给乡长(曹逾学)和分管扶贫的副乡长(田源),汇报给他俩核桃苗已经拉回来到了,核桃苗质量还可以,检苗证也有,汇报完后乡长(曹逾学)叫我们赶快分发到农户手里尽快种植下去。然后我就向曾其江交代明天一定要分发完核桃苗,明天我们一起分发核桃苗,今晚我俩口子就隹在你家了,麻烦你家一下。曾其江说鲍哥你俩口子不必参加分发核桃苗了,可以回去了,我已经打电话给村委会通知一下叫各村民小组组长帮忙一下,他们也愿意帮忙,你放心我一定能办好的。我就说那好吧,我就不客气了。然后我就向曾其江特别交代给他,那你多辛苦一点,明天一定要把核桃苗分发到农户家,叫农户尽快种植下去,同时特别交代在核桃苗定植时一定要浇定根水,交代完后我就回家了。
过了四天后曾其江就拿着领取核桃苗按手印的农户花名册来报账了,这农户花名册是经过分管扶贫副乡长(田源)和乡长(曹逾学)审核签名后拿来给我开支票的,开好支票后我俩就进行合作拉核桃苗盈利分配决算。决算情况如:拉回核桃苗总数是25167株,按项目批复单价12.00元/株计算,总产值是302000.00元,扣除成本25167株×4.30元/株=108218.00元和运费及吃隹费等13782.00元,获得利润是302000.00元-(108218.00元+13782.00元)=180000.00元,按口头协议除本分利对半开各分50%的获得利润,于是我俩各分得利润是90000.00元。因此,我就这两项合作共获得利润是:合作育思茅松苗利润80000.00元+合作拉核桃苗利润90000.00元=170000.00元。于是,过二天后我把我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折(账号为4500008414721889)》交给曾其江,曾其江把我俩合作获得的利润170000.00元和我在育思茅松苗时垫支的5000.00元成本共计175000.00元打入此账号4500008414721889。当时我就想这是我家属的名义合作获得的利润分成应该是合法获得的,不会有什么问题。
综上所述是我犯罪事实的全过程,因此。我想询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如下几个凝问?
1、受贿罪的实质是什么?
2、根据我的犯罪事实的全过程,我已经付出了人力和财力参加搞合作经营活动,但我还是确实构成了受贿罪吗?
3、我做的一切事实是在主管扶贫的乡长和分管扶贫的副乡长领导监督下和洛洒村广大群众面前于大张旗鼓的进行合作做的,当时没有任何人跟我提醒过一句话或者半句话这样做不得的话,若有人或谋些领导警醒给我半句话我也决不会去做的,我本来就胆小,再说我是一个组织成员,在组织上也很不关心此事的发生,党组织上能稍微关心我一下,此事是不会发生的,不知为何因素?某些主要分管领导安排我去做事情的时候叫我去认真大胆的去做,还说你做错了我们会负责的。但是我真的做错了一点事情以后,他们就却推卸了一切责任,我认为这是不负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这样的领导干部还称职吗?
4、县检察院认定我是为了曾其江得到供苗承包权从中起到了联系、牵线搭桥、促进的作用,根据我的事实经过来看我想这是不符合事实经过的。因曾其江我俩都是扶贫洛洒重点村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必要牵线搭桥,在这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是同等,没有什么可利用职务之便。再说我俩合作做此项目是项目公示以后才做,且做此项目是我首先向曾其江联系而征求得到后才合作做的,这双方可以对质。再说也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嘛,不必要一棒子打死人。所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询问依法是不是以实事求是为依据?是不是内容客观真实以事实为依据吗?
5、我在县检察院收审中诱导我为了配合检察官的工作时在我陈述自己的犯罪过程中某些地方说了慌,比如曾其江来我办公室找我商量供苗承包权是不存在的事,我说了后真后悔我说的慌,当时我还想我说的慌我真诚希望并相信公正处一定会实事求是的调查清楚事实经过的前因后果的,但是,我的希望已经成为泡影一直没有得到事实结果,不知为何原因?
6、我的真实身份是工人兼职扶贫专干,我知道国家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家属是不能参加搞自己分管的扶贫项目内搞经营活动的规定,但我的真实身份是工人,这个规定符合我的真实身份吗?
7、我本来是耳聋,在开庭时我无法听得清楚指控我的犯罪经过和法官们的提问,所以我的某些辩解方面有些模糊,恨我自己的身体缺陷。我接到判决书看了以后才知道在判决书认定我的犯罪过程情况里还存在很多偏差处。但是,我无能挽回和纠正自己的过错。所以,到现在在我心里一直得不到宽慰和踏实。所以,我真诚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的犯罪事实给我一个明确回复?在我心里会得到宽慰和更踏实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