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或者是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综合来看,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与其他安置方式相比,在政策上的优越性还是非常多的。
一是安置去向宽松。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以到配偶常住
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要比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宽得多。
二是自主择业补助费比较优厚。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三是退役金保障无后顾之忧。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军地有关部门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达到国家
法定退休年龄的,退役金按照国家政策继续发放,涉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四是创业扶持政策优惠。政策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数量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五是管理服务水平将有较大跃升。政策规定,中央财政根据各地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按照700元/人/年的标准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拨付管理服务经费,地方财政按照300元/人/年的标准配套,主要用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走访慰问、个案帮扶、档案管理、自主择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就业招聘、就业创业典型宣传、创业服务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