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竣工移交证书、质量检查报告等内容。
1、工程概况。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斟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组织形式和内容。
5、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竣工移交证书。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质量检查报告。
10、工程竣工报告。
11、施工许可证。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