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刑事抗诉书 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杏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如果检察院认为审理过程存在问题,适用法律不对的,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交 抗诉申请书 ,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如果法院拿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要 退回检察院 。

法律客观: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诉讼 过程、当事人 申诉 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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