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5年,过了试用期。现在想辞职,之前为了把户口从学校迁到公司的集体户口时,公司怕我在合同期内辞职,要我签一份协议。协议书上的主要内容:如果本人在合同期(3年合同期)内辞职,则要赔偿关于本人户口迁移过程中,公司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保管费用(数额没有具体表述,但口头上对我说:费用是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我想了解下,一、我能否拒绝赔偿;二、公司要求我支付这部分赔偿是否符合劳动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