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产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补偿基准高于N+1),我在公司工作17年,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为什么没有额外的补偿?而同样属于劳动法42条里的大病、工伤、三期人员可以协商有额外的补偿?
非常感谢热心解答。
单位现况是解散员工,公司不注销。留部分人员(也是先协商解除合同)到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满(尚有3年)。
如果我不同意签字,因为公司停产设备都转走了,公司会放长假,发最低生活费,但这样我是不愿意的。
另外我就想知道为什么大病、工伤、三期人员可以有额外的补偿,同属于42条里的情况唯独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就不可以额外补偿?
再次表示对以上的解答表示感谢!
根据你的情况描述,你肯定是单位应当留用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你与大病医疗期内、工伤、三期女职工处于同等地位,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没有任何区别(工伤构成伤残等级的另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额外的工伤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两回事,不冲突,不能把工伤的这部分额外待遇同经济补偿金相提并论),在法定补偿以外的补偿,属于双方协商的范畴,协商不成你也可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你手里。对于你来说,和单位谈判额外的补偿是一种利益的博弈,你的机遇一是可能会争取到比法定经济补偿金更多的补偿,你的机遇二是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单位可能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不单方面违法解除,那么就没有这个机遇),你就可以获得2倍的经济补偿金。你的风险是一旦你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一旦到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你就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只是多拿了剩余期限的工资而已。一个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上班(拿经济补偿金),一个是公司放长假不上班(拿停产放假工资),哪一种合算需要看你到退休还剩下几年几个月,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和放假工资相同的情况下,剩余不满17个月或者超17个月一点点,那么我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金合算,剩余远超17个月,那么拿放假工资合算。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放长假刚刚开始或者没多长时间,那么你现在的经济补偿金肯定是要高于放假工资的,所以还要考虑这个因素。你自己综合算一下哪个方案合算。
为什么同属于劳动法42条里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没有额外的补偿呢?同样都是协商解除,但大病、工伤、三期人员都可以在公司基本补偿金的基础上给额外的补偿。
追答确实没有额外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可以不接受协商,其停发工资后,进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可主张服务期一倍至两倍的赔偿金。
建议具体的,在当地找一个专业律师具体做维权计划。
追问那大病、工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就有额外的法律条款可协商增加补偿吗?
我现在是搞不懂为什么同属于42条里的情况,只是把不足5年退休的排除在给额外的补偿外。
按照违法解除情形来处理协商和仲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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