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应在什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

如题所述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期限内提交申请。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资质申报相关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附接收的申报材料清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单位,发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拟授予资质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的保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与其法定代表人签订《保密责任书》,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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