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置资产时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哪些情况应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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