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出现争议怎么办?
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出现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综上所述,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对管辖权问题出现争议,应该以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的管辖部门为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操作程序等都有严格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