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2010)某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陈三清,男,193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汉族,退休老师,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33号
委托代理人赖一,某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四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XX农民,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
委托代理人张五,福建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被告相毗邻,原 被告东西邻处有一土墙为双方共有.原 被告曾与1999年9月18日 2009年7月3日两次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在与对方毗邻的墙面上开设窗户 花格或挑出排水."2010年被告陈四名翻建新房,在其新建房屋与原告相邻的五楼墙体上开设一个1.5米 宽0.8米的窗口,原告曾要求被告封堵开设的窗口,但遭拒,原告诉至本院.
原 被告各一人,原 被告律师各一人,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二人共七人.
麻烦大家帮帮忙帮我写份判决书,(审判员的判决书与审判长的判决书)
谢谢大家了,写好在追加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