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流派有哪些流派,我只记得有自然学派,古典学派什么的,各自主要的观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古典社会学派

  古典社会学派(classical ciminal school),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期间,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代表人物主要是贝卡里亚(cesare beccria,1738-1794,<<on crime and punishments>>1764)、边沁(Jeremy benthem,,1748-1832)和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on feuerbach,1775-1883,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贝卡利亚通常被看作在刑法及其实施非常野蛮武断年代里独具同情心的改良家。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把犯罪看作是对社会的伤害。指导和决定量刑的正是这种对社会的伤害,而不是罪行的直接被害人或抽象的君主。贝还认为,酷刑、死刑以及其他“非理性”的行为必须废止,代之以快速的审判,如果定罪、则代之以仔细权衡的刑罚。贝主张在审判前要人道的对待被告人,给他们充分的权利和便利以便他们能为自己提供辩护证据。

  边沁作为一位激进的功利主义者,他将贝卡利亚的观点应用到共同的情况中。苏格兰的戴维·休谟提出“最多数人享有最大幸福原则”,由通过他称为幸福指数的准数学概念将这一原则准确化,计算被扩展到用来评估行为的好坏。边宣称,政府的基础不是契约而是人的需要,满足人的需要是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边致力于将法律变为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和经济的手段。和贝卡利亚一样,他也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目的。而且,当刑罚带来的恶大于乐或者同样的乐可以通过较轻的苦来实现时,这样的刑罚就显得太“昂贵”了。主张刑罚的确定要使施加的痛苦大于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快乐。他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引论》(1789)中说“自然将人类置于痛苦和快乐这两个至上君主的统治之中,只有它们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干什么,才能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总的来说,犯罪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自由意志论”:犯罪出于人的“自由意志”,人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系由功利所决定;犯罪是人们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并非不可改变的个人特质或外部社会环境所决定。

  2、“社会责任论”:基于刑罚的遏止犯罪目的,刑罚必须与犯罪损害的合法利益相适应;也就是“罪刑相适应理论”。反对徒然造成犯罪人痛苦的报应刑罚,主张刑罚的基础在于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现实损害,而不是可能的危险性。

  3、“罪刑法定论”:法律必须是既定和明确的,不能由法官擅断。

  4、死刑应予废止 同时监禁应更人道;

  5、审判应尽可能迅速地进行。

  犯罪人类学派

  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人口集中、贫困、失业、流浪的人数激增,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累犯和青少年犯罪猛增。按照古典学派观点的解释和处理已经变成无能为力的事情,在对古典学派的批判中,形成了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龙勃罗梭(cesare lomboroso,1836-1909,<<on criminals>>)及其学生费里(enrico ferri,1856-1928<<social criminology)和加罗法罗(faffaelle garofalo,1852-1943,<<criminology>>)。该三人又合称“意大利学派”,但相互之间观点差异很大。共同点在于均采用实证(由法国孔德《实证哲学》首先提出)的人类学方法研究犯罪人犯罪的原因,并且强调个人难于控制的人类学因素而不是社会因素或者个人能够控制的个人意志在犯罪发生中的决定作用。

  龙勃罗梭,它是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曾任军医、狱医及伯维亚、都灵等大学教授和精神病院院长。他的代表作是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龙的犯罪人类学理念的基本观点是,认为犯罪是人类长期遗传的结果,对“天生犯罪人”等应当适用相应的刑罚和预防措施。其基本出发点是从人的本质、人的人类学特征等去研究犯罪问题。他的主要观点是:

  1、 天生犯罪人论。这是龙最著名的观点。他这一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得利于他的经历和所从事的职业。他经常遇到一些身体感觉迟钝的犯罪人。他在做狱医时,对100个犯人头颅进行了考察,后来又对大量犯罪人进行了人类学测量和外貌观察从而形成了他的天生返祖类型犯罪人观点,即所谓的“天生犯罪人论”。犯罪人在生理或体质方面具有一些天生不同的物质或因素,这些物质或因素是人类进化前具有的特征。这些特征是人类长期遗传,尤其是隔代遗传的结果。他还认为,不同的种族与一定的犯罪有关,比如劣等种族是生而行恶的野蛮人,“非洲的巴兰兹族,专事抢劫”。

  2、 个别处罚理论。龙是比较早犯罪进行分类的人之一,与他的犯罪类型理论相对应。他主张应分别不同的处罚,对犯罪的处罚要与人的主观恶性一致。对于遗传造成的天生犯罪人,终身监禁,流放荒岛等;政治犯应置于医院,而不应令其上断头台;情欲犯、激情犯“设法令其悔过即可”。

  3、 环境改造理论。龙根据犯罪类型理论和不同的原因,提出了治理犯罪的新方法,这些新方法即环境改造理论。他主张对于因气候炎热而发生的犯罪,可以“极力推行冷水浴”对于因野蛮生活而产生的犯罪可以“扫除森林,开辟道路、设置村庄”等等。

  费里是生活在19世纪下半叶的意大利,深受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同时,由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在当时也传入意大利,费里就是将达尔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并以此来解释犯罪这一社会现象。

  费里深受龙勃罗梭的的影响,他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开篇就是对犯罪人类学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认为这些资料“是犯罪社会学家的一个出发点,犯罪社会学家只能从这些资料中得出其法律的和社会学的结论”,是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费里对罪犯进行了分类,提出可以将全部罪犯分为五类,即精神病犯、天生犯罪人、惯犯、偶犯和情感犯,而犯罪人类学资料则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

  在对犯罪人类学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后,费里又借助犯罪统计学资料来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各种社会原因,得出犯罪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结论,提出了“犯罪三元论”理论。从犯罪的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性因素三个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了论述,提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因素。他认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个人状况;犯罪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土壤、昼夜、四季、气温等;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教育、工业、经济政治、司法、刑事民事制度等,对每一种因素都进行了分析研究。

  加罗法洛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犯罪学》一书首版于1885年,之后多次再版,并先后被译成英、法、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多种文字。在该书中,作者首次提出自然犯罪的概念,其研究成果对犯罪学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具有重大意义。《犯罪学》是犯罪学领域中比较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它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法学中独立学科的延生。他在《犯罪学》一书中,批评了龙勃罗梭的理论,认为龙的理论对“真正犯罪人”的“自然犯罪”的解释,是不恰当的;不过他认为,犯罪人具有一些退化特征,这些退化特征表明了“较低的进化水平”。真正的犯罪人缺乏“利他情操”,因此,是无法适应社会的。

  总的来说,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天生犯罪人”理论;

  2、不定期刑和保安处分理论;反对短期自由刑,主张不定期刑。主张以刑罚替代措施替代刑罚和行刑社会化。

  3、社会防卫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应,也不是所谓的遏止,而是社会防卫,是法益的提前防卫。所谓的社会防卫,表现在事先的预防和事后为遏止的以教育刑为特征的刑罚处分。犯罪饱和理论:

  4、菲里的“犯罪三元论”理论对龙勃罗索理论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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