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做了哪些专门的规定呢?

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未成年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的年龄,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第1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询问未承认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承认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应当指定辩护(对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高法解释>第36条)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结合酌定不起诉理解.(属于未成年的酌定情节)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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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2
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二是分案处理原则,就是说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
三是不公开审理原则;
四是及时原则,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
五是和缓原则,和缓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注意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尽量不采用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07

您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第3个回答  2013-11-13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2.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特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基本原则的体现:(即: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特殊制度,是司法保护的要求,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环节,能促使其改过自新。

司法保护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这也体现了司法保护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4个回答  2020-07-20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下:一、从宽处理的原则;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四、分案处理的原则;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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