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林地补偿的问题?

老家有六亩林地,已种植三十年,有82年的林权证(林权证没有标明有效日期)。六亩地,为下水地(是农村的一种叫法,下水地,就是容易灌溉,土壤水分多,也就是非山地),大概有700多株杨树。现在要做一个水利工程,全部占用,永久占用,此外除林地外周边,另占用了大概六亩地,请问这样按国家规定应该怎么补偿呢?老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乡下。如果你给不了我明确的答案,最起码要给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答案,谢谢,特别好的答案,加分奖励。
没有花钱,是分的地。已经有林权证30年了,现在就是不知道该按多少钱谈。

请你看一看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
内林政字〔1993〕127号
各盟市林业处(局)、物价处(局)、财政处(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

根据内蒙古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1992】100号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依法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民建房占用集体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费。
森林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的除外。
第三条 临时占用的、征用林地的,缴纳林地补偿费。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拆除其它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缴纳补偿费。
第四条 非国营林业单位经批准在国营林业单位林地上开办旅游业的,除按本规定缴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安置补助费外,并按年缴纳总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费。
第六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 用材林林地: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6倍。
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10倍。灌木林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 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的,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条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 用材林每亩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价值补偿。珍贵树种的补偿费为一般树种的3倍。
(二)防护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经济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4-8倍。
(四)特种用途林为用材林补偿标准的10倍。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成林的树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七) 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3倍。
第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二十亩林地一个劳动力或者四万元标准。
因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安置,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就业,也可以到用地单位就业,不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按当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全过程的重置价格3倍计算确定。
森林经营单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外,还应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种费用总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缴纳新林地开发基金。
第十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在林地划拨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3年以下的,年满3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上造上林,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新林地归还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复费。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复费。
新林地开发基金,由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返还被占用、征用地单位,用于新林地开发。
第十一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应当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林政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和各种收费,均属预算外资金,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被告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收费单位应接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林权证的农民林地的补偿标准是参考和比照国家林地的。也就是第六、第七两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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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14
这主要是涉及到对个人的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其中的安置补偿主要看土地是否属于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果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那安置补偿便不属于土地承包人。
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要求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每亩也应该有三、五千元,林木补偿是另外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16
其实这个补偿涉及到两方面的,第一是林地征占用补偿,我是浙江的,我们这一般是30000到50000不等一亩,你们那就要看村里或者是你们家和征占方的交涉了。另外还有一个是林地上作物的补偿,这个可以以当地该树种(杨树)的价格作为依据,适当再加点。这个我经常碰到,其实主要还是村和征占用方多交涉,尽量为你们村多争取点利益。
第3个回答  2010-07-01
首先要搞清你的土地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的土地,如果不是城市的土地,土地的原有使用权就应该由农村集体所有,不存在期限,只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存在期限,既然是征地就肯定要补偿,补偿金不是律师说了算的,要由收地的代表和你去交涉,你买地时花了多少钱先搞清,至少收地的价格要高于这种价格,尤其是农民的土地,国家必须足额并照顾农民的利益来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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