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个月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死亡日为标准计算上一年度。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 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个月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因此该项赔偿具体计算方式即为19109*20=382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