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否决权“名词解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个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的方式阻止安理会通过某争议属于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和通过该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的权利。
权利主体: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
权利内容:按照程序有两次“一票否决权”:安理会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争端,有理事国指出需要首先判断该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时:
在表决该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上,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有权通过自己的一张反对票来实现“一票否决”,否决的后果是该问题不属于程序性问题,这是第一次“一票否决”;(补充:在程序性问题上投票,五大常理国事没有一票否决权的。)
之后,在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有权通过自己的一张反对票来实现“一票否决”,否决的后果是该非程序性内容的决议不通过,这是第二次“一票否决”。
争端当事国回避:在第一次否决中,不需要回避。在第二次否决中,争端当事国需要回避。
权利行使:明确投出“反对票”。缺席和弃权均不构成反对票。
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产生“第一次否决”,例如:当某一问题一开始就被广泛判断为实质性问题时,则直接可实现第二次的“一票否决”。
拓展:
否决权: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之后的构思是,大国必须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大国特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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