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联合国的双重否决权

国际法

”双重否决权“名词解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个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的方式阻止安理会通过某争议属于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通过该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的权利。

权利主体: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

权利内容:按照程序有两次“一票否决权”:安理会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争端,有理事国指出需要首先判断该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时:

    在表决该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上,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有权通过自己的一张反对票来实现“一票否决”,否决的后果是该问题不属于程序性问题,这是第一次“一票否决”;(补充:在程序性问题上投票,五大常理国事没有一票否决权的。)

    之后,在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每个常任理事国都有权通过自己的一张反对票来实现“一票否决”,否决的后果是该非程序性内容的决议不通过,这是第二次“一票否决”。

争端当事国回避:在第一次否决中,不需要回避。在第二次否决中,争端当事国需要回避。

权利行使:明确投出“反对票”。缺席和弃权均不构成反对票。

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并不产生“第一次否决”,例如:当某一问题一开始就被广泛判断为实质性问题时,则直接可实现第二次的“一票否决”。

拓展:

否决权: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之后的构思是,大国必须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大国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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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一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 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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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5-28
在安理会,程序性事项只要十五个成员国中有九个同意就可以了,五大国就是投否决票也没用!!但是对于非程序性事项,五大国就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大国一致原则!! 具体决定安理会要表决的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非程序性的,五大国仍然有一票否决权!! 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双重否决权”,确切地说就是五大国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