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如题所述

修正后的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第一条调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在河北省内向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各类场所,包括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等,以及提供计时休息或住宿服务的洗浴、休闲娱乐场所。


二、第五条(二)项内容更新为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安全规定。


三、第八条详细规定了旅馆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核实住宿人员身份,记录入住、退房时间,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健全财物保管制度,确保安全;门卫和客房值班人员需严格检查和管理。


四、第九条中的“旅客”改为“住宿人员”,并列举了各类人员登记住宿所需的证件类型。


五、第十一条列举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缔非法旅馆、对不按规定登记的工作人员罚款,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管理人员的处罚,以及对阻碍执法和从事违法活动的旅馆和个人的处理。


六、第十二条强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需出示证件,不得刁难他人,否则将受到处分。


七、第十四条提到,如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住宿人员和旅馆有权依法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原第十五条的内容已删除,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将“发布”改为“公布”。


此次修正案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安全管理,旨在维护旅馆业的良好秩序和公众安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实际,制定《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2日河北省公安厅公布;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1次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实施细则》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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