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明显差异:
1. 仲裁调解书的产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不具有强制性,且调解结果并非必须执行。相比之下,仲裁裁决书是在仲裁庭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2. 仲裁调解是指在第三方机构的主持下,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仲裁裁决是指争议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尽管存在差异,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在送达后均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已经结束,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结果。在两者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申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对于除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不诉,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不履行的一方,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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