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办法与监理规范

如题所述

1.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并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2年7月17日发布此通知。
2. 本办法定义了旁站监理为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活动。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包括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的多项内容。
3. 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需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将其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同时抄送相关质量监督机构。
4. 施工企业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需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以便安排旁站监理。
5. 旁站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导,现场监理人员具体实施。
6. 旁站监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准备情况,监督施工标准执行,核查材料和产品质量,并记录旁站监理情况。
7. 旁站监理人员需在记录表上签字,未签字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 旁站监理人员在发现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时,有权要求整改或报告总监理工程师,采取相应措施。
9. 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签字的重要依据,未实施旁站监理或无记录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监理企业需将记录存档备查。
10.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监理费标准执行,超出规定范围的旁站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另议。
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旁站监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的监理企业和人员将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发生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12.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旁站监理。
13.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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