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赡养父母的规定

如题所述

1、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如下:
1、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是,一些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如果这些经营者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有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为另外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个第三人来承担责任,不过经营者、组织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经营者所承担的补充责任,事后可以去找第三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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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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