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外亏不能抵内盈。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外亏不能抵内盈,那么国内企业计算广宣费的扣除依据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含来自境外的么?),营业外支出的扣除依旧是会计利润(这个会计利润包含来自境外的利润么?)

1、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外亏不能抵内盈,那么国内企业计算广宣费的扣除依据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含来自境外的么?)——在国外没有分支机构或子(分)公司的,营业收入包含来自境外的收入。
2、营业外支出的扣除依旧是会计利润(这个会计利润包含来自境外的利...——这也要看是否有国外机构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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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亏不能抵内盈是对境内外营业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本条是新创设的条款,是对原内资、外资税法的一个改进和完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很多企业直接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对于这种跨国经营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进行税收管理,是摆在我国财税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这就是本条款制定的主要背景。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实行汇总纳税,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之间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际是给予了汇总纳税企业一种税收优惠。这主要是针对原税法而言,在原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各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新税法的框架下,对企业成立的各个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是法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因为本法实际上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模式,其纳税单位已不是原内资税法的独立核算单位,因此,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汇总纳税。
但本法却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允许境外亏损弥补境内盈利,由于对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则很容易引发企业通过非正常手段虚增境外亏损的动机,从而对国内税基造成侵蚀。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企业所得税法正是按这一办法进行操作的,这将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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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3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外亏不能抵内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追问

知道外亏不能抵内赢 看后面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8-12-13
不能抵扣内盈,只能国内盈收抵扣往年亏损
第3个回答  2018-12-13
一、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此外,对境外亏损还要按规定区分是实际亏损额还是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
第4个回答  2018-12-13
经济,财务,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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