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生活保障2022年标准

如题所述

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6、持有北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7、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低保户一般是针对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者因为疾病导致丧失劳动力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并且其住房或者收入明显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居民或者村民的。
可享受低保户待遇的家庭,需要满足以下的标准:
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或村民的;
2、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没有找到新工作的,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要低于所在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的;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之后,其对应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仍然要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的;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或村民,此处不包含属于五保人员。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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