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人员被开除后,可要求原单位补缴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保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在体制内单位的工作所有人假如被辞退会缺失绝大多数的支配权,要是在这类独特的情形下,还需要规定原单位补视同缴费年限,这不可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罚分成处罚分成警示、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是免职、辞退四种方式,工作员受辞退之外的处罚,在受处分期内并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罚期满,由处分决定企业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告自己。按这个要求,警示、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和免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到规定的期限的,这种处罚是能够消除的。依照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和免职期限是24个月,只有开除处分要背一辈子,始终记到在个人人事档案中,也算是人生道路中一个最大的一个污渍。

依照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公务人员被辞退,或是依照法律第二十三条要求,遭受消除个人档案或是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可录用为公务员及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管理工作人员;公务人员被辞退的,自政务处分决定起效之日起,理应消除它与所属行政机关、部门的个人档案或是劳务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遭受开除处分,消除个人档案或者劳务关系之后,应该从再次参工之日起测算参加工作时间,受开除处分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具体交养老保险费的期限,可以和重新就业以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以后,因为连续工龄早已终断,不能测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属于事业发展的企业都还没执行社保缴费规章制度以前工作年限,你需要去找原单位补交以前的缴费年限这都是无法补交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只会在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以后,理应由单位按时发放为员工交养老保险,可是用人公司并没有按时发放交纳的情况才能够补交。

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以2014年10月1日以后才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如归属于2014年10月以后参工,2014年10月以后才被辞退的,假如归属于2014年10月以后工作年限,用人公司并没有为工作员按时发放交养老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工作员被辞退了,可是社会养老保险或是一定要补交的,补交往后的缴费年限就能和之前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之后,因为开除处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罚中最高级别的处罚,并没有解除处分期限,辞退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会再测算,便不再视作为缴费年限,可是实际缴费年限要测算。视同缴费年限这也是不可以补都是无法用实际缴费年限来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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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9
不可以补,股份是非常严重的,如果你被开除了以后,就会彻底的失去报考公职人员岗位所有的资格,所以也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第2个回答  2022-09-09
这个是肯定不可以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事业单位是在社保局买的社保,和单位没有关系,事业编人员开除了之后要看事业单位到底有没有买社保。
第3个回答  2022-09-09
当然是不能补的。开除处分是所有的处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第4个回答  2022-09-09
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被开除了以后不可以去要求一个单位不交社保,开除处分是非常严重的处罚,根据所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要求开除的人,大多数都是违法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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