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可以继续审理吗

如题所述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不可以继续审理。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整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整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整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整与调整作用是:
1、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2、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3、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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