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
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
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
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