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目的:为贯彻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适用于医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人员。

3、依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4、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5、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是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模式,即按照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其品种、规格、适应证、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区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对两类药物进行不同方式管理的一种制度。

同时处方是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师所开具的并最终以医疗文书形式固定,具有合法性。处方又与患者的诊治经过、用药历程、病情演变具有密切内在关联性。因此,处方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在医患纠纷中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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