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
第一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 户籍状况、家庭收 入和刚性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 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 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 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 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条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 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 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 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 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 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区)的,可 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 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 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 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 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 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市的,申请受理地 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市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 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 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 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 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 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的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 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的人员;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 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 准的家庭。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 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 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 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消费行为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 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 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 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第十一条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 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 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县级民政部 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