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搬快聚富民安居补助政策

如题所述

有搬迁专项补助、安置补助、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宅基地复垦补助、低收入农户购房贷款贴息补助、非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助和自行拆除奖励。
搬迁对象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搬迁专项补助。
按照不同的搬迁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专项补助。标准为:整村搬迁30000元/人;零星搬迁20000元/人。其中地质灾害搬迁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在同等搬迁方式补助基础上,低保户每人增加补助20000元,低边户每人增加补助15000元。
(二)安置补助。
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公寓安置的搬迁对象,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30平方米/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可以增加一个申购人口。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具体购房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选择到莲都区范围内购买定点商品房,且人均购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按实际搬迁人数以每人17万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实名制房票,房票具体适用范围、结算方式等另行规定。享受本政策购买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选择到莲都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8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到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5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莲都区范围外购买商品房及其他安置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3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
3.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给予每人补助10000元。集中10户以上迁建方式安置的,按吸纳搬迁人数给予当地乡镇10000元/人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4.兜底安置:选择兜底安置的,按每人10000元的补助标准,将经费拨至乡镇,由乡镇负责落实。由所在乡镇提供免租房和安排集中供养的对象不享受安置补助。
(三)宅基地复垦补助。
原住宅拆除后完成宅基地复垦,享受宅基地复垦相关补助政策。
经区政府认定“可复兴再用”保留的房屋,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后,也可享受此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购房贷款的,按照3%的年利率进行小额信贷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助。
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同意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成新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重置价的折率进行评估补偿。
(六)自行拆除奖励。
鼓励有居住条件的搬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提供居住相应佐证材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每人10000元。
法律依据:
《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搬迁对象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将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一)搬迁专项补助。按照不同的搬迁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专项补助。标准为:整村搬迁30000元/人;零星搬迁20000元/人。其中地质灾害搬迁享受整村搬迁扶持政策。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在同等搬迁方式补助基础上,低保户每人增加补助20000元,低边户每人增加补助15000元。
(二)安置补助。按照不同的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搬迁安置补助。
1.公寓安置:选择公寓安置的搬迁对象,享受优惠价格的购房面积:30平方米/人。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的,可以增加一个申购人口。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具体购房选房办法另行规定。
2.货币安置:选择到莲都区范围内(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购买定点商品房(由区政府确定名单后另行公布),且人均购房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按实际搬迁人数以每人17万元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实名制房票,房票具体适用范围、结算方式等另行规定。享受本政策购买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选择到莲都区范围内(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购买商品房(定点商品房除外)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8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到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5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选择莲都区范围外购买商品房及其他安置(农村闲置房调剂、投亲靠友等)的搬迁对象,每人享受30000元的安置资金补助。
3.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给予每人补助10000元。集中10户以上迁建方式安置的,按吸纳搬迁人数给予当地乡镇(街道)10000元/人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4.兜底安置:选择兜底安置的,按每人10000元的补助标准,将经费拨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由所在乡镇(街道)提供免租房和安排集中供养的对象不享受安置补助。
(三)宅基地复垦补助。原住宅拆除后完成宅基地复垦,享受宅基地复垦相关补助政策。经区政府认定“可复兴再用”保留的房屋,房屋产权过户给村集体后,也可享受此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购(建)房贷款贴息补助。低收入农户搬迁对象购(建)房贷款的,按照3%的年利率进行小额信贷贴息,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非搬迁对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补助。非搬迁对象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违章建筑除外),同意拆除的,按建筑面积根据不同结构、成新给予补助,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具体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重置价的折率进行评估补偿。
(六)自行拆除奖励。鼓励有居住条件的搬迁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提供居住相应佐证材料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每人10000元。
八、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安置程序如何操作?
答:(一)建设安置小区。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筹编制全区安置小区(点)规划,各有关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安置点实施方案。安置房建设项目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
(二)组织搬迁申报。各乡镇(街道)认真排摸、全面掌握村情民意,根据群众意愿组织搬迁申报工作。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并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报市政府备案。整村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D级危房户搬迁等可优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
(三)签订搬迁协议。申报搬迁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国土、建设、执法等相关单位资格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与乡镇(街道)自愿签订搬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腾空及拆除。搬迁对象须按搬迁安置协议约定自行腾空原居住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房屋拆除。房屋及附属用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并同步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议用地复垦)。 (五)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上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区财政局复核后,统一拨付至属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分类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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